根据市人大安排,我局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起草了《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拟稿)》(以下简称《条例》),下面就有关情况进行一些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烟花爆竹燃放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污染,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为此,2017年1月27日市政府颁布了《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颁布后,2017年度市区范围内共批发烟花爆竹215万元,为去年同期的47.9%,烟花爆竹销量明显下降,市民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情况持续减少,取得了初步效果。《通告》的颁布实施,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通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无法取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许可,导致出现可以买但不可以放的现象,极易产生管理矛盾。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规范销售和燃放行为,确保燃放管理工作到位。此外,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禁限放问卷调查,共调查市民5057名,其中80.3%的被访者对市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执行情况表示满意,48.7%的被访者希望扩大禁限放区域范围,表明烟花爆竹管理立法具有较好的民意基础。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第一阶段是《条例》探索阶段。2016年始,我局派员到盐城、扬州、苏州、泰州就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开展调研,联合安监、城管、环保、法制办等部门分别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民、普通市民,在网上网下开展了三次问卷调查,被调查对象16676人,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通告》。2017年1月16日,市十四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告》, 1月27日起实施。
第二阶段是《条例》调研阶段。《条例》确定为2017年立法调研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玉琴带领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等部门赴苏州以及广东珠海、广州、东莞、深圳等地,围绕立法可行性、原则、配套措施、社会反响等方面开展立法调研,为我市烟花爆竹管理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参考。同时,市公安局成立立法调研组,结合《通告》的执行,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形成《条例》初稿,由市人大将《条例》立法工作纳入2018年立法项目。
第三阶段是《条例》起草阶段。《条例》确定为2018年的立法项目后,我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与人大法工委、内司委及市政府法制办多次对接,深入推进《条例》起草工作。2018年3月,市人大内司委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调查问卷,参与调查问卷的市民达27680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及市委宣传部等21个直属单位征求意见。4月3日,召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召开座谈会,进一步讨论研究,征求意见,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拟稿。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草拟稿共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为立法目的。第二条为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为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第四条为市区禁、限放区域,市区濠北路、濠东路、城山路、青年中路、跃龙路、濠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越江路、江海大道、通京大道、洪江路、通富北路、啬园路、长江南路、长江中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不含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婚嫁当日八时至二十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第五、六条为禁、限放调整权限,市区的禁限放区域由市政府负责调整;市区以外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划分。第七条为禁放地点,共规定了九项禁放地点,由公安部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八条为禁放时段,明确了了三种禁放时段。第九条为燃放要求,明确了7种燃放要求。第十、十一条为对销售环节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宾馆、饭店、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歌舞、游艺等公共娱乐场所在烟花爆竹燃放中的义务。第十三条为举报、奖励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为违反本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为管理部门违法责任。第十八条为条例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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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链接:《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施行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