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全省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场所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空间封闭、人员密集等特点,在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更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压力,而面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领域进行规制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较为缺乏,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保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散见零星的规定,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管理需求。为此,江苏省公安厅牵头起草《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为在更高层次、更高起点上开展江苏公共交通平安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二、重大意义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率先实现全国省级层面立法,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制度在管理上的空白,形成公共交通治安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体系,既有较强的系统性、操作性,又有前瞻性、更显时代性,为进一步筑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线、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苏夯实法制基础。
三、主要内容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共设总则、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运营治安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了公安交通治安管理范围和相关职责、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和运营治安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相关保障和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范围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公共汽电车场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管理范围内(以下统称场站),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具体为:
1.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运输方式。
2.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道路客运、渡船等水路运输以及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的治安管理,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水域治安、铁路、航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班线客运车辆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各方责任义务
1.政府责任。《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职能部门责任
(1)公安机关职责。《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交通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责任,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2)教育部门职责。《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3)相关部门职责。《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公益宣传,普及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
3.公共交通经营者责任。《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经营者的治安防范义务,第三章明确经营者在运营中的治安管理责任。
公共交通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为:
(1)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设置治安防范组织,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应设施,并保障必要的投入。
(2)对重要岗位人员组织开展安全背景审查。
(3)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岗位职责培训,对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重要岗位工作。
(4)建立治安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机制。
(5)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数据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
(6)按照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的预案。
(7)在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通过图文展示、视频播放、语音播报等方式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育。
(8)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公共交通经营者运营治安管理责任为:
(1)应当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公告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
(2)应当对进站的人员、物品和公共交通工具实施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3)对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禁物品和管制物品,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应当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遇有客流规模聚集、影响公共交通运营治安管理秩序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6)公共汽电车驾驶人员、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以及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发现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公民个人的四个“不得”和一个“鼓励”。
(1)不得携带、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
(3)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
(4)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三)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保障和监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纳入平安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2.公共交通涉及治安管理的设施设备、场地和用房等治安防范设施,应当与公共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
3.公安机关依法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履行治安防范义务、遵守运营治安管理规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5.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力量和设施设备等资源,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6.建立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协调合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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