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放开落户条件的实施细则 -pg电子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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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811x/2020-00545 文号: 通公发〔2019〕93号
信息来源: 南通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9年11月06日
生效日期: 2019-11-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放开落户条件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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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放开落户条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提升公安机关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保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集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委发[2019]12号)第1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落户条件放开类型

第二条  人才落户“零门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第三条  全面放开合法稳定就业人员落户限制。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

第四条  全面放开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限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自行在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高校《毕业证书》。

第六条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就业人员,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父母子女关系相关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不需要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相关证明。

第七条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房产证。

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父母子女关系相关证明。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不需要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相关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租赁房屋的,需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满6个月,并提交《居住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四章  办理程序和时限

第八条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由各县(市)区(分)局治安部门、县级政务中心户政窗口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户籍登记地址为各县(市)区(分)局设立的各县(市)区人才中心集体户。

第九条  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各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形成户口审批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的,由各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形成户口审批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处落户;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登记户口;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租住地社区家庭户或者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按照人才落户“零门槛”批准落户的人员,登记为各县(市)区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分)局治安部门受理的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级治安部门收到派出所报送的户口审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涉恐涉暴违法犯罪人员,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4日起执行。《南通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细则中未尽的落户政策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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